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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 贵州发通告: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5月7日前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理

发布时间:2019-04-15 15:01:30 来源:金筑财富 作者:国资平台金筑财富 浏览次数:1273
摘要:2018年1月以来,我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人民群众大力支持下,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2018年1月以来,我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人民群众大力支持下,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尽快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所有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5月7日投案自首的,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黑恶势力犯罪等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二、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违法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窝藏、包庇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关系网”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对其参照证人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


五、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对在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关系网”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政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人身、财产、信息安全。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