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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等七部门定性:ICO是非法公开融资行为

发布时间:2017-09-05 11:49:50 来源:金筑财富 作者:新闻 浏览次数:2837
摘要:首次代币发行(ICO)被官方正式定性为“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与此同时,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被要求立即停止。

首次代币发行(ICO)被官方正式定性为“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与此同时,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被要求立即停止。


9月4日下午3时,中国人民银行(央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下称《公告》)。《公告》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在给出ICO的定性后,《公告》表示,本公告发布之日(9月4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拒不停止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受《公告》发布影响,各大代币全线下跌,超级现金Hshare(HSR)跌超50%;OmiseGo (OMG)跌20%;Lunyr (LUN)跌17%;VeChain(VEN)跌20%。比特币价格也出现跳水,据火币网显示,比特币价格从28600元左右迅速跌至27000元左右。


对于代币融资交易平台,《公告》也做出了严格的管理规定:即日起,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实际上,在《公告》发布之前,已有ICOAGE、ICOINFO等ICO服务平台宣布暂停一切ICO业务,同时国内三大比特币交易所之一的比特币中国也停止了ICOCOIN的充提。


《公告》还进一步指出,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门将提请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关闭其网站平台及移动APP,提请网信部门对移动APP在应用商店做下架处置,并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公告》也做出了严格规定: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保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现代币发行融资交易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参与《公告》发布的七部门分别为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附:《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近期,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准确认识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本质属性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将密切监测有关动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协同,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发现涉嫌犯罪问题,将移送司法机关。


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拒不停止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管理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门将提请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关闭其网站平台及移动APP,提请网信部门对移动APP在应用商店做下架处置,并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


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保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现代币发行融资交易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社会公众应当高度警惕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的风险隐患


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希望广大投资者谨防上当受骗。

对各类使用“币”的名称开展的非法金融活动,社会公众应当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及时举报相关违法违规线索。


六、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


各类金融行业组织应当做好政策解读,督促会员单位自觉抵制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及“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远离市场乱象,加强投资者教育,共同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