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以来,P2P陷入了连环暴雷的境地,恐慌情绪一度蔓延开来,关于行业的负面报道更是一篇接着一篇,给这个原本就阴云密布的行业笼罩上了一层更为灰暗的阴影。
作为投资人,作为这个行业重要的一员,我们到底应该掌握什么呢?
真正的P2P是信息中介
不存在挤兑风险
有部分借款人极力希望P2P平台无法兑现或倒闭,从而认为可以不用再还钱给P2P平台了。其实这种认识,就证明多数借款人与出借人都混淆了P2P平台的法律定位。
根据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之第二条,P2P平台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P2P平台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据此可知,P2P平台是信息撮合方,扮演借贷双方提供信息的中介服务的角色,促成借贷双方直接在平台完成交易,以满足借贷双方的信贷和投资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P2P平台作为撮合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直接交易的信息中介,性质上属于居间人,P2P平台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下图:
但平台依然对出借人有责任,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P2P平台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所以真正的P2P不存在挤兑风险。
且根据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于7月13日最新发布的《关于积极稳妥应对当前P2P行业流动性风险及做好退出工作的通知》,近期深圳市出现的P2P网贷机构停业事件中,主要原因为部分借款人违约导致对应投资兑付困难的流动性问题,借款人逾期还款不等于债权无法回收。
无论平台经营状况如何
借款人都必须偿还借款
在行业流动性降缓、平台连环暴雷的时候,一群网贷借款人发现了这一重大“商机”,他们组团违约,写黑材料,努力将平台搞倒,以达到无偿占有资金的目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甚至涉嫌犯罪。
该类群体的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如下:
>>>民事责任
1.借款人及企业的实际借贷成本增长。
借款人逾期不返还相应借款,出借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借款人不仅需要承担借款本金及利息,还应支付出借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评估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拍卖费等因诉讼而产生的其他费用)。该笔费用无疑将扩大企业的借款成本。
2.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借款人、借款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将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院判决作出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各级人民法院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法院还将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根据《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等系列文件及各省市实际做法,列入失信人名单的借款人将被限制消费,出行受阻,子女入学接受教育及就业等均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
3.组团写黑材料,侵犯平台的名誉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明确,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借款人组团写黑材料,恶意损害借贷平台信誉的,将会面临民事赔偿责任风险。
>>>刑事责任
1.当民事判决书将责任落定,当事人有能力偿还出借款项仍不偿还,情节严重的,将涉嫌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2.借款时便有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拒不偿还借款,数额较大者,将涉嫌合同诈骗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3.用其他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将涉嫌触犯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04
抹黑平台,侵犯他人名誉权严重者,将涉嫌构成侮辱罪、诽谤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明确,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综上所述,借款人借款后,不按时还款,恶意逃避责任的,不仅是对个人信用信息的严重亵渎,影响自身及子女生活质量,严重者还将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
对P2P平台来说,本身是作为信息撮合的角色存在,每一位出借人都与借款人直接建立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借款人在P2P平台申请借款时,提交个人身份与联系等信息,并签署借款合同等文件。
所以,即使P2P平台无法兑现、倒闭或被公安局刑事调查,对于所借的本金、合理范围的利息以及其他费用,借款人依然有义务按照借款合同向出借人偿还。
央行引导问题平台有序退出
投资人权益有保障
原定于2018年6月底应该完成的备案工作,已经事实上延期。合规成本的提高等也造成了部分平台清盘退出。
7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的官网发布文章《乘势而为坚定不移坚决打赢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攻坚战》,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下一阶段工作部署动员会,其中提出“互联网金融风险是金融风险的重要方面,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总体安排,再用1到2年时间完成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化解存量风险,消除风险隐患,同时初步建立适应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管制度体系。”
正视P2P行业问题,明确监管时间,指明发展思路,为P2P平台赢得整改时间。中国人民银行引导P2P平台无风险退出,开展行政处罚和刑事打击,稳妥有序加速存量违法违规机构和业务活动退出。
另外,多地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声,共同引导部分平台良性退出。
7月30日,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广州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指引(试行)》,要求网贷机构决定清理网贷业务、退出网贷行业的,先向所在区金融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备退出意向,成立退出工作领导小组、清理存量业务并编制清单、编制退出方案、报送退出方案、发布退出公告、组织实施退出方案、及时向主管部门及协会汇报退出工作进程及出现问题、完成清偿工作等程序进行。为保障退出工作稳妥有序开展,《退出指引》一是提出了“三不可“原则,要求网贷机构退出期间,网贷机构经营地址不可搬迁、平台网站/APP不可关闭、平台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可失联。
7月16日,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召开网贷机构座谈会,表示网贷平台要勇于承担维护社会稳定和金融稳定的责任,不跑路、不失联,经营上遇到困难的,主动和监管部门及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妥善有序退出。
7月13日,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下发《关于积极稳妥应对当前P2P行业流动性风险及做好退出工作的通知》,规定了退出的程序:成立退出领导小组、制定退出计划和方案、向协会报备退出计划及退出方案、协会提出指导意见并不定期组织相关培、执行退出方案、每周向协会汇报退出情况、落实出借人资金清退并全部结清存量项目、全面终止业务。
7月12日,江西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发表一篇标题为《服务实体 踏实做好普惠金融》的文章。文章中对网贷平台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主动拥抱监管,心怀敬畏之心;二是增强科技力量,加强风险控制;三是服务实体经济,踏实做好普惠金融。呼吁为构建P2P网贷行业良好生态环境、踏实做好普惠金融而共同努力。
这次的“爆雷潮”更像是P2P行业的洗牌,投资人与借款人能够借此更清晰地认识到P2P平台的信息撮合角色,而整个P2P行业也将因此向着更加规范化的方向加速发展,更好地保障投资人与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新华社、银保监会
肯定P2P对普惠金融的推动作用
新华社、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接连发声,肯定P2P对普惠金融的推动作用。
7月6日,新华社发表文章《“爆雷潮”之后,P2P行业将走向何方?》,文章评论道:“优胜劣汰是所有行业发展所遵循的规律,不能因为短时间内出现的问题就一味地否认它,P2P行业能够覆盖银行等金融机构无法提供资金支持的领域,也是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数字普惠金融的缩影。”
7月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际部负责人范文仲表示,网络借贷不能一棒子打死,未来会涌现出真正优秀的网络信贷企业。
7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公告称,近日召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下一阶段工作部署动员会,再用1到2年时间完成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
我们可以看到,P2P行业十年里经历了无人问津、野蛮生长、国家监管的过程,这是任何新兴行业的必经之路,相信以后一定会朝着更健康、更安全的方向不断发展。
走进日常的投资方式
P2P为客户带来9%的平均收益
互联网金融实现了投资人和借款人直接、实时的资金对接,P2P担当的是信息撮合的角色。同时,运用金融科技等多方位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助力企业经济发展与转型升级。践行普惠金融的使命,服务实体经济,让小微融资变得更简单。
新华社评论也提到:“优胜劣汰是所有行业发展所遵循的规律,不能因为短时间内出现的问题就一味地否认它。”如今,P2P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的理财方式之一,我们需要用更理性客观的眼光去看待它。
我们有理由相信,P2P必将迎来一个更美好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