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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荣:不允许机构打着改革和创新的旗号去欺骗群众

发布时间:2017-09-19 13:52:42 来源:金筑财富 作者:李东荣 浏览次数:2308
摘要:金融科技提升金融效率、降低业务成本,但如何确保创新不跑偏、不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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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7日,在第二届中国金融科技大会2017上,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在阐述金融科技如何健康发展时表示,金融业存在着高风险性、强侧重性和内在脆弱性等特点,要坚持正确的发展理念和价值导向,一面天使,一面魔鬼,否则很可能滑向自我循环、过度膨胀,甚至引致经济金融危机乃至社会危机的境地。


和过往监管部门和业界强调“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有所不同,李东荣在会上强调金融科技发展应当注意“卖者有责,进而推动买者自负。”


什么是金融科技发展的衡量和评价标准?李东荣表示,所有的金融科技活动以及相关从事金融科技业务的行业机构、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都应坚持“三个有利于”的基本原则,是否有利于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和普惠水平、是否有利于提高金融风险管控能力、是否有利于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所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都不应该搞脱离自身发展和社会发展阶段、超出自身风险管控能力的过度创新,也不能打着改革和创新的旗号搞脱离实体经济需求、标新立异的所谓创新,更不允许打着改革和创新的旗号去搞那些诱惑和欺骗群众、逃避法律监管、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破坏市场次序和社会稳定的伪创新。


李东荣指出,要构建风险防控和安全保障体系,让金融科技的风险看得清、防得住。由于网络空间的开放性和互动性,金融科技创新可能带来业务、技术和网络的三重风险叠加,这对金融安全和稳定会产生更大的冲击。风险可能会迅速传染到其他机构和关联行业,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甚至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这种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性网络风险特征在过去手工操作和电算化时代是无法想象的。


“确保安全永远是金融科技发展的生命线,防控风险永远是金融科技从业者的必修课。”李东荣强调,应该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高度,在监管部门和从业机构等多层面充分借鉴监管科技的理念和工具,建立产品测评、压力测试、应用试点等管理机制,构建适用、管用的风险防控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让金融科技创新带来的风险始终处于可管、可控的范围内,维护我国货币流通秩序和金融市场活动秩序。


金融科技带来金融产品供给多样性和多层次性,降低了金融服务门槛,大量长尾人群也能被纳入服务范围。但这些长尾人群大多金融知识欠缺、风险意识不足、风险承受能力薄弱,消费者的保护和风险教育亟待加强。李东荣表示,应该通过规范统一的信息披露、合同登记、风险提示等手段,提高金融科技服务全流程的透明度,认真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要强调卖者有责,要以低收入人群农民等金融服务中的弱势群体为重点,充分地依靠和发挥各种宣传媒体工具的作用,分门别类地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和精准教育,提高消费者的数字金融素养,引导树立买者自负的投资理念。”还应该着眼长远,推进金融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此外,李东荣强调,要完善金融科技发展的基础设施和标准规则体系,进一步完善支付清算、信息通信等基础设施体系,使金融服务能够更加安全、可信、低成本的扩展到更广泛的区域和群体,要按照穿透式、一致性的原则,建立健全金融科技监管规则体系。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要求,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纳入监管。无论何种类型的从业机构,只要是从事金融业务、提供金融服务,就必须接受基本一致的市场准入政策和监管要求,要完善金融科技的统计监测和风险监测体系,持续地、动态地跟踪金融科技的发展、演进和风险变化。进一步加快金融科技的标准体系建设,提高金融科技在服务要素、产品定价、合同文本、信息安全、隐私保护、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